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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存的洗钱风险及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7-03-20 15:30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互联网新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跨境网上结算市场增长迅猛。但在跨境交易中,物流和资金流在时空上不同步,加之法律、语言上的差异,导致境内外买卖双方的信任感较低。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以安全、快捷为优势,应运而生。截至2014年6月,包括支付宝、京东网银在线等22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拥有了跨境结算业务的资格。但在中国企业迈向国际市场、跨境支付业务逐渐成长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战略性业务的同时,该业务潜存的洗钱风险逐渐暴露,应引起关注。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概述

(一)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业务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境外的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平台的业务。在这一平台中,互联网是支付的基础,支付公司是信用中介,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渠道。相比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核心要素在于支付的跨境性,是为境内外买卖双方所涉外汇资金进行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的服务。尽管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但其交易模式的实质并未改变,第三方支付机构仍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中间人,为交易的顺利完成提供信用担保和交易渠道。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流程

境内买家在境外网络平台提交商品订单,并根据跨境支付平台显示的交易价格,向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应付款项。接着,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通知境外卖家发货。境内买家确认收货后,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发送清算指令,银行通过银行清算系统(SWIFT)直接将外币货款转汇到境外卖家的交易账户, 整个跨境交易完成。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交易环节潜在的洗钱风险

从交易双方来分析,买卖双方借助网络、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来了解彼此所提供的交易信息。但网络手段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导致买卖双方难以形成真实、可靠、完整的交易信息, 买卖双方跨境交易的真实目的容易被掩饰。

从业务模式来分析,跨境支付平台作为支付中介,只对买卖双方选择的银行进行资金操作,再向合作银行、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信息反馈, 从而赚取手续费,此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隐患。一是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验证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核实客户交易的真实性;二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跨境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把整个交易链割断为两个孤立的交易,弱化了银行和监管部门对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追溯能力,为虚假交易提供了便利;三是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克服了现金流通的局限,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跨境支付平台申请的虚拟账号,为非法现金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提供渠道。例如将非法现金转化为充值卡,再将充值卡的金额转移到虚拟账户中,进而通过跨境交易,转移到境外。

从银行层面来分析,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使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和进行资金监测的难度增大。一方面,由于跨境支付平台提供的是虚拟账户,从开户环节,银行就难以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另一方面, 跨境支付平台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银行收集到的交易记录均为断裂的交易链,难以了解境外卖家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而且这些跨境交易多以小额交易为主,导致银行难以从海量的交易信息中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二)其他环节潜在的洗钱风险

第一,沉淀资金风险。根据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流程可知,在境内买方未向境外卖方支付货款之前,该笔货款会在支付平台停留一段时间,这笔资金被称作客户备付金,也被称作沉淀资金。按照现有交易情况,跨境交易支付平台势必会积累起巨额的沉淀资金,形成“天然的资金池”。在沉淀资金实际受控于跨境支付平台的前提下,沉淀资金的运营模式极易产生违规转移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

第二,虚假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买方资金有两种流向,一种是直接转移到卖家的账户内,另一种是返回到买方的账户内。在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通过完成交易流程达到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会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到境外卖家的账户中,以此来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在第二种情况下,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以取消交易达到洗钱的目的, 境内买家转移到支付平台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会进行回转,或是回转到跨境支付平台通知买家提供的资金回转银行账户中,或是回转到与买家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当交易取消时,整个交易过程都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收付,客观上增加的资金交易环节,给银行和监管部门查实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洗钱风险防范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建议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高风险支付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支付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防范跨境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同时明确支付机构和收单银行在信息传递中的反洗钱义务,以便监管部门通过收单银行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流动的监测。

(二)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支付机构应严格遵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客户申请注册阶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建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大数据技术,将客户身份信息与网络平台数据库相关客户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跨境支付交易,应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核实境内外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形成完整的资金交易链条。跨境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应该包括跨境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和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两部分交易信息。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记录能体现出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信息,对于判断客户经营状况及交易性质具有辅助作用。

(三)加强跨境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一是支付机构应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设定恰当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参数、模型,并定期进行维护、升级。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平台应对非实名充值卡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监测,尤其对高频率的充值行为进行核查,多方面地挖掘隐匿的洗钱犯罪信息,降低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的可能性。二是建立专业的分析团队。全球性交易给人工分析、甄别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分析人员不仅要掌握境内各地区的犯罪特点,还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及犯罪特征等,培养高度的敏锐性,对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检索、分析,作出合理的判断。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通过第三方跨境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多以小额交易为主,可疑交易的筛选不能仅靠交易额度的大小进行区分,而需要结合交易特征进行综合判断。三是加大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监测力度。对来自洗钱高风险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和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密切监测转入或转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金交易, 动态维护“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认真核实客户是否属于名单监测范围,分析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应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四)加强对第三方跨境支付资金的管控

一是设置个人购汇额度监测阈值。跨境支付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可以在对境内买家个人年度购汇总额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对当日的最高购汇总额也进行限制。同时将购汇总额超过一定额度、潜存有洗钱风险的境内买家信息及时反馈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下一步的筛选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虚拟账户资金的管理, 严格遵循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确保虚拟账户资金的支付、回转和提现通过已经绑定的银行账户, 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则必须验证前后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保证交易主体的稳定和交易的真实性。三是建议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预警指标,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在客户备付金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转移到其合作银行的专用账户后,合作银行应对这部分资金的流向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非法挪用备付金的情况。同时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保证金的形式降低支付风险。以欧盟为例,欧盟通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以降低潜存的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保证整个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动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的管理涉及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当其他职能部门发现洗钱及上游犯罪线索时,应及时通知反洗钱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做到多重监测,切实做好洗钱风险的防控。此外,鉴于跨境支付业务所涉及的洗钱犯罪往往具有国际化特征,应该同时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反洗钱部门在跨境支付方面的情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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